| 新《供水条例》疾控职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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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831 号)2026年6月1日即将实施,《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为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法定主体,同时划定了住建、水利、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核心职责,形成了“卫生专管 + 行业主管 + 综合监管” 的供水安全治理体系。 一:疾控部门职责法定化,卫生监督主体更明确 新条例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这一条款在行政法规层面明确了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在饮用水卫生监督中的法定职责。同时,新条例第十七条将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等要求写入行政法规,并规定供水单位使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或者未依法取得卫生许可的涉水产品的,由疾控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进一步强化了卫生监督的法律效力。 二、供水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权责分工更清晰 新条例第六条对供水管理体制作出了调整。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指导全国城市供水、农村供水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农村供水工作。 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农村供水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指导供水工作或者负责供水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供水相关工作。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部门,统称供水主管部门。 三:水源保护多部门协同,源头水质保障更有力 新条例第十二条明确了水源保护的多部门协同机制。该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等有关部门依法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措施,建立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预警和信息共享机制”。与旧条例第十三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城市供水、水行政、卫生等部门划定水源保护区”相比,新条例从“划定”扩展到“建设、保护、监测预警”流程,生态环境、水行政等部门的协同职责更加明确和强化。 四:水源污染联动机制健全,应急处置更高效 新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供水单位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及时向供水主管部门报告;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生态环境、疾病预防控制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这一条款将“供水单位报告—供水主管部门通报—生态环境、疾控等部门核查处理”的联动机制以法规形式固定下来,为疾控部门依法参与水源污染事件的核查处理提供了明确依据。 五:明确对卫生类违法行为行使处罚权,执法依据更规范 根据新条例第四十三条,市县卫生监督机构对专属卫生类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处罚种类包括责令改正、罚款(5 万元以下,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5 万 - 20 万元),具体违法情形为: 1.供水单位未依法取得卫生许可擅自供水; 2.使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未取得卫生许可的涉水产品; 3.供水设施卫生管理不符合国家规范,未按规定开展清洗消毒; 4.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5.调压调蓄设施运行维护存在卫生类违法情形(与住建部门按职责分工处罚,条例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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