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理发店卫生管理明白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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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等法规、规章、规范的要求,理发店经营者需严格落实以下卫生管理要求: 一、卫生许可要求 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理发店开业前需向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具体办理可到同级行政审批部门),未取得或过期无效的禁止营业。 亮证经营:卫生许可证需悬挂在店内醒目位置,不得涂改或转让。 二、从业人员要求 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或勤工俭学的学生)必须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并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每年至少体检1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健康证需公示或集中存放备查。 个人卫生:工作期间穿戴清洁工作服,保持手部清洁,患传染性疾病时暂停服务。 三、卫生设施与环境卫生 场所布局: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美发场所应当设置消毒专间,50平方米以下的美发场所应当配备清洗、消毒、密闭保洁等设施。场所应当配备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 通风与消毒:保持室内空气流通,每日对地面、台面、工具等进行清洁消毒。 环境指标:空气质量(温度、湿度、风速)、水质、噪音等需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在醒目位置公示检测结果。 美发场所禁止吸烟。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四、顾客用品用具卫生 “一客一换一消毒”:毛巾、围布、理发工具等直接接触顾客的物品,需每客使用后立即消毒,并分类存放。 禁用重复工具:一次性剃须刀、染发工具等不得重复使用。 应配备皮肤病患者使用专用工具,单独消毒存放,严禁混用,做好明显标识。 应采购、使用合格的一次性卫生用品、消毒产品、化妆品,并向经销商索取产品卫生质量检测报告或有效证明材料,不得销售或使用过期、无中文标签产品。 五、卫生管理制度 明确卫生责任人:负责人或经营者为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需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建立卫生管理档案:包括卫生管理制度、空气/水质/照明等检测记录、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更换记录、设施维护情况等。 定期自查:每日检查环境卫生、用具消毒、员工健康等情况,并留存记录。 六、法律责任与监督 违法后果: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卫生不达标或用品用具未消毒保洁等行为,将面临警告、罚款(最高3万元)或停业整顿。 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卫生健康部门举报违法行为,部门需依法调查处理。 法律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 请全体经营者严格遵守法规、规章、规范的要求,共同维护消费者健康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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