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发布日期:2025-01-02 19: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中华全国总工会12月11日印发新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职健发〔2024〕39号),2025年8月1日起实施。

新目录增加了两类职业病:【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并对【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进行了调整。

一、新增分类

【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

其分类下新增一种职业病:职业性腕管综合征(限于长时间腕部重复作业或用力作业的制造业工人)。

【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

其分类下新增一种职业病:职业性创伤后应激障碍(限于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人民警察、医疗卫生人员、消防救援等应急救援人员)。

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调整分类

1. 原第三类第3种“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调整为“白内障(含三硝基甲苯白内障)”,其中的“放射性白内障”单独调整至新第七类第11种。

2. 原第五类第11种“铀及其化合物中毒”,调整至新第七类第12种。

3. 原第十类第2种“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调整至新增的第十类第2种。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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