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2022-10-14 10:11:53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规范信息公开工作,提高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服务水平,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获得疾控的服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定办法》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信息公开原则
第一条 信息公开工作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依法依纪、真实准确、便民实用、及时主动地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方式
第二条 信息公开范围
根据中心工作职责,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机构基本概况、公共服务职能、领导班子、重点学科、研究平台;
(二)机构科室、工作科室职责、业务范围及咨询电话;
(三)社会服务项目、涉及公共卫生、疾病应急处置相关信息;
(五)健康科普宣传教育相关信息;
(七)资质证书、仪器设备、招标采购、预决算信息;
(八)行风建设情况;
(九)咨询及投诉方式;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三条 下列信息不得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自然人个人信息保护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执业安全、社会稳定及正常医疗秩序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或涉嫌夸大、虚假宣传等内容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不予公开的信息。
(五)内部管理等相关信息,可不予公开。
第四条 信息公开主要采取中心官方网站网上公开形式,信息公开网址为https://www.zbcdc.com/
第三章 信息公开程序
第五条 中心办公室为信息公开工作的归口管理科室,对应予以公开的事项,按规定确定公开时限、范围、形式。
第六条 信息公开的事项和内容由各科室提供,各科室负责人是本科室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与本科室有关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进行审核,组织对科室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落实,按时将本科室公开信息报中心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信息公开审核发布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未经保密审查,公开涉及秘密的信息,造成泄密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章 咨询回应、监督保障
第八条 中心办公室为信息公开受理机构,负责咨询回应、管理协调和维护更新中心公开的信息。监察室为信息公开监督机构,负责对中心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和处理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
第九条  为确保中心信息公开的顺利进行,成立以中心主要领导任组长、各位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并推进中心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条  加强群众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收集群众监督意见,接受群众监督。中心通过不定期组织职工座谈、职工代表评议等形式,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